跳到主要內容區

申請立案日、計畫起始日在114年1月1日以後者,一律適用本校113年10月9日修訂通過後之建教合作實施要點,需提送《RD390_本校建教合作計畫申請表》及《RD391_本校產學合作利益衝突及揭露聲明書》

【重點說明】

※雙方應訂定合約,以一計畫一合約為原則,校長為本校立約代表人,計畫主持人應於合約副署,以示負責。

※企業委託辦理之計畫:

■應先向本校辦理計畫校內立案申請,經評估合作對象之妥適性,符合相關規定,核定後方可辦理合約用印及請款程序。應於計畫起始日前完成合約簽署。
■合約書中應載明付款期限,且於收到本校預開收據之兩個月內完成付款。
■合約書應先經本校核定通過後,送交委託企業用印,最後由本校用印完成簽署程序。

※ 申請前請閱覽本校建教合作實施要點(113年10月9日修訂)

View Synonyms and Defini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