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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起始日在114年1月1日以後者,一律適用本校113年10月9日修訂通過後之建教合作實施要點

【重點說明】

※雙方應訂定合約,以一計畫一合約為原則,校長為本校立約代表人,計畫主持人應於合約副署,以示負責。

※非政府機關委託辦理之計畫:

  • 應先向本校辦理計畫校內立案申請,經評估合作對象之妥適性,符合相關規定,核定後方可辦理合約用印及請款程序。應於計畫起始日前完成合約簽署。
  • 合約書中應載明付款期限,且於收到本校預開收據之兩個月內完成付款。
  • 合約書應先經本校核定通過後,送交委託企業用印,最後由本校用印完成簽署程序。

產學合作案若涉及營業秘密,應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列之學研機構營業秘密管理實作要領(如附件)簽訂保密協定;若涉及學生實習,應參考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六條之一,並納入合作書面契約。

※ 申請前請閱覽本校建教合作實施要點(113年10月9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