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計畫申請作業流程(申請流程若有問題歡迎來電洽詢)
本校辦理產學合作案請注意如下:
※ 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1日臺教技(通)字第1142302016號函說明
- 教師申請之產學合作案,若合作機構擬使用本校土地或建物且未繳納租金或利用費者,需於計畫申請或執行之2個月前檢送「大專校院產學合作案件涉及土地或建物使用初審檢核表」申請報部,經教育部核准後方可辦理立案申請與執行。
- 詳細資訊連結:大專校院產學合作案件涉及土地或建物使用初審檢核表之說明、大專院校辦理產學合作涉及土地及建物使用之辦理原則
※ 教師申請之產學合作案,與合作企業簽訂產學合作契約時應注意:
- 產學合作案若涉及營業秘密,應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列之學研機構營業秘密管理實作要領(如附件)簽訂保密協定。(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23日函臺教技通字第1142302222號函說明)
- 產學合作案若涉及學生實習,應參考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六條之一,並納入合作書面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