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計畫申請作業流程(申請流程若有問題歡迎來電洽詢)
※ 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1日臺教技(通)字第1142302016號函說明,本校辦理產學合作案請注意如下:
- 教師申請之產學合作案,若合作機構擬使用本校土地或建物且未繳納租金或利用費者,需於計畫申請或執行之2個月前檢送「大專校院產學合作案件涉及土地或建物使用初審檢核表」申請報部,經教育部核准後方可辦理立案申請與執行。
- 詳細資訊連結:大專校院產學合作案件涉及土地或建物使用初審檢核表之說明、大專院校辦理產學合作涉及土地及建物使用之辦理原則
※ 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1日臺教技(通)字第1142302016號函說明,本校辦理產學合作案請注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