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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大專院校辦理產學合作涉及土地及建物使用之辦理原則 (113年7月29日)

國立大專校院辦理產學合作如涉及土地或建物使用,應依「國有財產法」及「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等相關規定收取租金,並應符合其教育目的或原定用途。

說明:​ 

一、依「私立學校法」、「國有財產法」、「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及「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等規定辦理。

二、為充分管理各大專校院辦理產學合作涉及土地建物案件,貴單位如有前開所述案件,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國立大專校院辦理產學合作如涉及土地或建物使用,應依「國有財產法」及「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等相關規定收取租金,並應符合其教育目的或原定用途。
(二)私立大專校院辦理產學合作如涉及土地或建物使用,租金收取金額應比照「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5點租金計收標準之規範辦理為原則;如採產學合作機構提供服務或協助購置設備等非收取租金方式辦理,學校亦應定期於財報揭露相關訊息;其餘非為產學合作案件之土地或建物出租、處分、設定負擔等,應依「私立學校法」第49條規定辦理。

三、上開事項之辦理,本部將列為會計查核重點及各項獎補助之核配依據。

四、如有諮詢事項,請逕洽本部聯絡窗口:

(一)一般大學:高等教育司林巧雲專員,聯絡電話:(02)7736-6229。
(二)技專校院:技術及職業教育司邴起正先生,聯絡電話:(02)7736-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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