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客家委員會修正「客家委員會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要點」
客家委員會修正「客家委員會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要點」第6點、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說明:依據客家委員會114年9月12日客會綜字第11460008093號函辦理。
客家委員會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要點第六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六、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各申請單位應於辦理活動前一個月申請。但自一百十五年度起,原則每 年度受理申請二次,第一次受理時間為前一年度十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申請次年度上半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計畫;第二次受理時間為當年度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申請當年度下半年(七月一日至十一月二十日)計畫,受理截止日如遇國定假日,順延至下一辦公日;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1. 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2. 國內團體應附立案證書影本、團體組織章程。
3. 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
上述資料請配合本會「獎補助線上申辦」系統作業填送,或另列印紙本乙份連同電子檔,函送本會核辦。
4.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
(二)未依前款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三)表件不全者,本會得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一次,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四)海外團體部分,委請申請團體所屬轄區之華僑文教服務中心或僑務委員 會駐外人員(以下簡稱:駐外單位)協助收件,海外團體依規定檢具資料,向駐外單位提出申請。
(五)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身分揭露: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十一、其他事項:
(一)申請單位申請補助時如有違反性別平等、勞工權益相關法令或其他影響本會聲譽之重大情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本會得不予補助。但獲不起訴處分者,得視其具體事由課予其他處分。
(二)前款規定,於獲補助後發現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停止給付執行及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項。但獲不起訴處分者,得視其具體事由免予追繳或課予其他處分。
(三)前二款規定,溯及適用於申請補助前三年期間內發生效力。
(四)凡補(捐)助金額達總經費50%以上者,應配合以下事項:
1.受補(捐)助機構(包括法人、團體與自然人,以下同)不得使用或採購中國大陸廠牌之資通訊產品(包括軟體、硬體及服務,含DeepSeek等類似生成式AI程式,以下同)。
2.受補(捐)助機構不得向生成式AI提供本案執行過程中所處理之公務保密資料、個人資料,以及未經本會同意公開之資訊,亦不得向生成式AI詢問可能涉及本案機敏或個人資料之事項。若有由生成式AI產出之相關文件,受補(捐)助機構應予以註明或揭示。
3.受補(捐)助機構如需透過使用或採購生成式AI產出相關文件者,應事先徵求本會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