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大專校院產學合作案件涉及土地或建物使用初審檢核表(114年9月1日)

國立大專校院辦理產學合作如涉及土地或建物使用,應依「國有財產法」及「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等相關規定收取租金,並應符合其教育目的或原定用途

教育部114年9月1日臺教技(通)字第1142302016號函說明:

一、依114年6月23日以臺教技(三)字第1142301323A號令修正「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其合作機構以提供產學研究經費、服務或設備方式使用學校土地或建物者,學校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並定期於財務報表揭露相關資訊。

二、依上,貴校如有前開辦法規範之情形,請填復附件檢核表後函報本部核准。

三、如有相關問題請逕洽以下單位:

(一)公私立大學校院請洽高等教育司林小姐,連絡電話:(02)7736-5872。
(二)公私立技專校院請洽技術及職業發展司王小姐,連絡電話:(02)7736-6199。

※ 依據教育部來函,本校辦理產學合作案請注意如下:

  1. 教師申請之產學合作案,合作機構擬使用本校土地或建物且未繳納租金或利用費者,需於計畫申請或執行之2個月前檢送「大專校院產學合作案件涉及土地或建物使用初審檢核表」申請報部,經教育部核准後方可辦理立案申請與執行
  2. 表單下載:大專校院產學合作案件涉及土地或建物使用初審檢核表
  3. 其他參考資訊:大專院校辦理產學合作涉及土地及建物使用之辦理原則 (113年7月29日教育部來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