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會112年修正「國科會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作業要點」(112.5.23科會科字第1120029834B號)(1120011059)

112年05月23日 國科會修正「國科會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作業要點」

依國科會112年05月23日科部科字第1120029834B號函

一、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作業要點第十五點、第十九點及第十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二、來函公文之國科會聯絡人:陳麗樺 科員,電話:(02)27377211。

三、第十點附表修正請參見附件,第十五點、第十九點修正摘錄如下:

第十五點修正補助費用之結報:

(一) 計畫執行人應於研究期滿後,至系統辦理結報作業,並檢具下列文件,向申請機構辦理補助費用結報:

1.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第○屆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經費報告表」(以下簡稱經費報告表)。

2. 經費核定清單。

3. 第十八點第一款之通知單。

4. 護照影本(含研究期間之戳記)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5. 前經本會核定之研究期間變更同意函(無則免附)。

6. 第二款之水單或證明。

7. 第十八點第三款之報告摘要表(無則免附)。

(二) 計畫執行人出國前以外幣兌換水單或實際兌換匯率證明辦理結匯者,該兌換日期應介於本會核定日及實際出國研究日之間始得辦理結報;未辦理結匯者,應檢附出國研究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率證明辦理結報。

(三) 計畫執行人依第十三點規定申請變更計畫本會尚未同意者,或應申請變更計畫而未申請者,不得辦理結報。

(四) 申請機構應於計畫執行人研究期滿二個月內檢附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七目之文件,向本會辦理補助費用結報;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結報;逾期未辦理者,本會得不予補助費用,並依第二十一點第一款規定追繳全數補助費用。

十九點修正計畫執行人懷孕,得提出證明文件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出國前懷孕者:倘補助年度無法開始研究者,得至系統辦理申請保留研究期間,其保留出國研究期限,不得遲於申請保留時所填具出國研究起日起算二年期間,倘已完成撥款者,於申請保留前應先繳還已撥付款項。遲未辦理者,應依第二十一點第一款規定追繳全數補助費用。

(二) 研究期間懷孕者: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 提前返國:得依第十三點規定申請變更計畫提前返國結束研究,不受該點第四款但書不得縮短研究期間,及第九點第四款研究期間不得低於三個月之限制;其補助費用依實際停留國外日數於經費核定清單範圍內按比例報支,並繳回餘款,遲未辦理者,應依第二十一點第一款規定追繳應繳回之補助費用。

2. 分段執行:在原核定補助期限內,得申請分段執行。已完成簽約撥款者,應於線上系統申請變更分段執行,惟需經國外研究機構同意,及申請機構同意並審核通過後線上彙送本會,經本會同意後於期限內再次前往國外研究機構繼續執行研究計畫。變更後之出國研究起日,不得遲於原申請撥款時所填具出國研究起日起算二年期間;未能於前述期間前往者,應註銷本項補助並繳還已撥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