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歇業或轉讓時 (勞基法§11)。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勞基法§11)。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勞基法§11)。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員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勞基法§11)。
5.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 (勞基法§11)。
6.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 (勞基法§13但書)。
7.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 (勞基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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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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