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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離職

♦ 計畫專任人員資遣原因

► 因下列情形終止契約:

★ 須預告 (勞基法§16) 

★ 須支付資遣費 (勞退條例§12) 

★ 須通報 (就業服務法§33)

► 因下列情形終止契約(勞基法§12):

★ 無須預告

★ 無須支付資遣費

★ 無須通報

1.歇業或轉讓時 (勞基法§11)。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勞基法§11)。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勞基法§11)。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員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勞基法§11)。

5.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 (勞基法§11)。

6.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 (勞基法§13但書)。

7.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 (勞基法§20)。

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備註:

預告   

(1) 當事人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於10日前預告。

(2 )當事人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

(3) 當事人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

資遣費

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1/2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月平均工資:事由發生(資遣)前6個月工資總額除以6。
♦ 計畫專任人員資遣通報流程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若雇主未依上開規
定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時,由應受理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75條及第 68 條核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非自願離職,請於離職生效日前30日上簽敘明以利本處後續辦理通報 
※ 無須通報案件,建議所屬單位發函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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